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4-28 14:43
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战略意义
根据《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精神,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四川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加快校企合作、校企融合、产教融合建设力度,推动学校高水平专业群建设,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家庭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问题,调研现代学徒制开展情况,助力学校自身内涵建设,把深化产教融合改革作为推进人力人才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性任务,以制度创新为目标,平台建设为抓手,推动建立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的改革推进机制,促进教育和产业体系人才、智力、技术、资本、管理等资源要素集聚融合、优势互补,打造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利用好学校资源做大做强校企合作项目,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社会企业在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先进技术信息平台,引进现代企业的先进理念、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先进管理,进行专业共建、联合培养、订单培养等重点学生实践教学和实验实训环境,提高教育教学、创新能力和水平,提高学生就业率。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 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应是行业支柱产业或朝阳产业类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良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 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合作项目应具备以下 2 项及以上基本条件:
(1)能为学校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
(3)基本符合学校重点实验室、实训室基本设置条件;
(4)提供的设备和技术达到较为先进水平,可实现深度合作模式;
(5)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
(6)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平台,提供订单式培养等多模式校企合作。
3.不适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占有的学校资源量与其产、学、研项目效益明显不相一致。(4)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管理单位
由校企合作中心与继续教育中心及相关专业的二级学院、教务处、财务处、组织人事处组成校企合作项目评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
1. 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管理;
2. 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
3. 负责组织校企合作项目周期评估工作;
4. 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终止时的审计、资产清理工作。
第五条 立项管理
1. 立项申请
代表学校承接校企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含中心)按《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报告书》逐项填写,报校企合作中心与继续教育中心办理申报立项手续。
2. 立项初审。
由校企合作中心与继续教育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工作。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审查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是否符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审议学科先进性、装备先进性、技术先进性。评价本院教师科研参与度;评价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审查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益,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审查人才培养方案的合理性、适用性、可行性;审查运行成本承担单位和方式,以及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
3. 专家评审。
校企合作项目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特大,或学校一次性投入(含年运行成本)较大的,应由校企合作中心与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组织业内专家评审。
4.校企合作项目审批
(1)学校拟承接校企合作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填写《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立项申请表》,报校企合作中心与继续教育中心;
(2)校企合作中心与继续教育中心对项目建设内容、内涵、培养目标、可操作性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将审查合格的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3)凡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由学校主管校企合作工作的领导牵头,组成由校企合作处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专业人员参加的校企合作洽谈工作组,校企双方进一步协商报大学联盟审批后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
第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日常管理
校企合作中心与继续教育中心每季度组织一次以上校内合作单位负责人和企业项目代表参加的校企合作项目推进会,及时了解校企双方的工作状态、项目进展以及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向校企双方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七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中心与继续教育中心组织校内合作单位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每年年末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1.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承办校企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含中心),应对合作项目的机时把握、人才培养、创新创业、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次年1月31 日前报校企合作中心与继续教育中心。
2. 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 3 年(含 3 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校企合作中心与继续教育中心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行将终止的合作项目,应提前 3 个月告知合作方终止合同。无明确规定的,协商终止合同,或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第八条 校企合作项目中止
1. 校企合作项目自签约之日起,无论任何原因两年内一方或双方没有履约行为,由学校主管校企合作工作的领导牵头,组成由校企合作中心与继续教育中心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专业人员参加的校企合作洽谈工作组与企业方协商中止合作。
2. 校企合作项目自签约之日起,须在合作中期双方进行项目效益评价,对评价不达标的校企合作项目,由学校主管校企合作工作的领导牵头,组成由校企合作中心与继续教育中心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专业人员参加的校企合作洽谈工作组与企业方协商中止合作。
第九条 合同(协议)管理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院系(含中心)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1. 合同基本内容。
(1)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和合作目标;
(2)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合作双方科研人员/师傅比例和学生实践教学机位、人机时);
(3)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
(4)合作项目占有学校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
(5)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2.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原则上为 2~3 年,最长期限不超过 5 年。
3.合同审定和签订。
校企合作项目合同由校企合作中心与继续教育中心组织审核,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审定。校企合作项目应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
第十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二级学院(含中心)应明确
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具办捐赠手续入帐。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按明细清单清点后,出具出门单予以放行。承办项目的院系(含中心)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
教务处(暂时)系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均应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教务处(暂时)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
学校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所有收入进学校账户,单独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 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开放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其他
1. 承办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含中心)和合作企业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后配套相关绩效考核办法,违者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 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验室、实训室、学校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并纳入合同(或协议)范围,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校企合作中心与继续教育中心。